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722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沈應南許瑞助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722號

聲請人
嚴立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49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且如未表明者,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院99年度裁字第3163號裁定意旨參照),其所為之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聲請人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向凌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俐公司)購買450套馬吉島學習樂園網路教學軟體(下稱網路教學軟體)捐贈予新北市政府,並取具凌俐公司95年10月23日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每套28,000元×450套),列報為捐贈扣除額。案經相對人以聲請人實際支付金額3,150,000元,否准認列不實捐贈扣除額9,450,000元,並核定聲請人9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7,655,671元,綜合所得淨額23,722,637元,補徵應納稅額3,780,000元。聲請人不服,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號判決(下稱前程序原審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49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復以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審理。

三、聲請意旨略以:㈠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部分:前程序原審判決及原裁定逕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判決之事實認定為前提,並未依法斟酌聲請人所提之捐贈金額,況且該案現已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審理中(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就聲請人逃漏稅部分,主文仍為「嚴立巍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㈡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部分:捐贈扣除額中所捐贈之實物,其價值應依購買金額即取得該捐贈實物之成本計算之,則本件應就聲請人所捐贈之每套馬吉島學習樂園年度使用特別價28,000元,亦即捐贈實物的實際現金價值予以認定,聲請人購買450套,捐贈實物的現金價值應為12,600,000元。與聲請人接洽之訴外人何元富並提供捐贈意願表給聲請人,足以證明上開情事。而相對人就上開軟體任意核定為現金價值之25%,顯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不當之違法。上訴所提事證,而未經審酌者,惠請並予審酌。㈢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依聲請人歷年所得與捐贈支出情況,以90至95年間之年平均捐贈占所得為24%的比率而言,符合了聲請人有餘力做公益捐贈之規劃。又相對人對本件剔除75%的捐贈金額欠缺法據,前程序原審判決理由漏未審酌云云。經查,聲請人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而對於認「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即前程序原審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而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原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第13款及第14款等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72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