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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3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廖紋妤曾正龍余銘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438號

                   100年度易字第260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志偉

      王永鑫

      洪鈺富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㈡.⑴.詐欺取財未遂罪後面漏載「其等雖著手詐術之實施,惟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及據上論斷欄內漏列「刑法第25條第2項」均應予補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㈡.⑴.詐欺取財未遂罪後面漏載「其等雖著手詐術之實施,惟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及據上論斷欄內漏列「刑法第25條第2項」均應予補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3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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