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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82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7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正青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林俊吉律師

      張麗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乙、二、㈣關於捐款國庫數額應更正為「新臺幣1,500,0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乙、二、㈣第12行(即原判決第3頁倒數第3行)關於被告徐正青於準備程序時表示願意捐款國庫數額及其事後履行之數額,誤載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更正為「新臺幣1,50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8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