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8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昭成
- 被告
- 徐承文
- 被告
- 何勵夫
- 被告
- 許石吉
- 被告
- 吳忠謀
- 被告
- 吳義隆
- 被告
- 前六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黃秀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麗堂告訴被告陳昭成、徐承文、何勵夫、許石吉、吳忠謀、吳義隆等6人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