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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1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1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使用過分裝袋貳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前科部分應更正為「甲○○於㈠民國八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八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同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一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次於㈡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六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本院以八十八毒聲字第九二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先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七九號裁定停止戒治,再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九0九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五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復於㈢八十九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四四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再於㈣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甲○○不服提起上訴,經高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一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上開㈢㈣之案件嗣經高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又於㈤九十一、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高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四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後於㈥九十二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高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嗣於㈦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0九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及於㈧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三四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末於㈨

九十二、三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上開㈤至㈨之案件嗣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九五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七月確定,並與上開㈢㈣之案件接續執行,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縮刑期滿日為九十九年七月十日)(於本件均不構成累犯)」,及甲○○係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另甲○○為警查獲時同時扣得其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使用過分裝袋二個、吸食器一組,犯罪事實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上進,且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刑執行後,卻未能把握自新機會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惟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頗佳,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施用毒品之次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使用過分裝袋二個、吸食器一組,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素如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19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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