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0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40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偉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住所欄內關於「臺北縣永和市○○路39 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39號4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明顯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