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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8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叁柒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五行更正補充「...公廁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電燈泡內以打火機燃燒吸食,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第七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三七九八公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曾經觀察勒戒,猶不能戒絕施用毒品而觸犯施用毒品罪,顯未衷心悛悔,漠視法令之禁制,恣意濫用毒品,惟兼衡酌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僅自戕健康,於他人法益無重大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一袋,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航藥鑑字第○九九○六四○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一只,係用以包裝毒品防潮便於攜帶施用,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樣零點零零零二公克鑑驗用罄,此部分已非違禁物,爰不予以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徐淑芬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55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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