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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並將附表編號一、

四、六、九、十、十三犯罪日期欄更正為「96.09.21」、「96.08.19 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96.02.16」、「96.09.24」、「95.12.19」、「96.08.27」),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5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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