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 年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21日 │98年2 月19 日 │98年6月4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8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偵第3781號 │偵第3781號 │偵第1801號 │ ├───┬──┼────────┼────────┼────────┤ │ │法院│臺北地院(聲請書│臺北地院(聲請書│臺北地院 │ │ │ │誤載為臺灣高院)│誤載為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4 │98年度訴字第164 │98年度訴字第1863│ │事實審│ │、594號 │、594號 │號 │ │ ├──┼────────┼────────┼────────┤ │ │判決│98年4 月29日 │98年4 月29日 │99年2月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訴字第1863│ │ │ │2170號 │2170號 │號 │ │判 決├──┼────────┼────────┼────────┤ │ │確定│98年6 月22日 │98年6 月22日 │99年2 月22日 │ │ │日期│ │ │ │ ├───┴──┼────────┴────────┼────────┤ │備 考│上開2 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4、594│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