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4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玖顆(驗餘淨重貳點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有明文。又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民國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得資參照。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經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27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調取該號偵查卷宗核閱屬實,復有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1107號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扣案MDMA9顆(驗餘淨重2.1公克),確為第二級毒品MDMA,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9年4月14日北市鑑毒字第077號鑑驗通知書在卷為證,而MDMA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陳琪媛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4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