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毒聲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99年度聲觀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聲觀字第218號聲請書所載,茲引用之。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堪予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