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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葉力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如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如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如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就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3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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