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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琮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琮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琮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經判決確定(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並將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更正為99.02.02),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依現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78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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