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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正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執聲字第二四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正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正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八0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二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執廉字第七七五二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同署受刑人游正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後,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1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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