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詩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六號、九十九年度執字第八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罰金刑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自無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前段規定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詩芸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8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