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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行為後,於98年1月21日、98年12月30日分經總統公布修正,依序自98年9月1日施行、99年1月1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因該2次修正係屬檢察官執行時所應處理之事項,非刑罰法律有變更,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規定,併予指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陳琪媛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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