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2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行為後,於98年1月21日、98年12月30日分經總統公布修正,依序自98年9月1日施行、99年1月1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因該2次修正係屬檢察官執行時所應處理之事項,非刑罰法律有變更,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規定,併予指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