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