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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楊蕙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1716號、板橋地院98年度簡字第712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審核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蕙芬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98年7月28日18時許   │98年4月14日某時許   │
├────┼──────────┼──────────┤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98年度速偵字第4437│署98年度偵字第11502 │
│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7123號  │98年度易字第1716號  │
│實├──┼──────────┼──────────┤
│審│判決│98年9月11日         │98年11月27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8年10月12日        │98年12月21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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