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1716號、板橋地院98年度簡字第712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審核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98年7月28日18時許 │98年4月14日某時許 │ ├────┼──────────┼──────────┤ │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98年度速偵字第4437│署98年度偵字第11502 │ │ │號 │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7123號 │98年度易字第1716號 │ │實├──┼──────────┼──────────┤ │審│判決│98年9月11日 │98年11月27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8年10月12日 │98年12月21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