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之白色粉末壹袋(淨重零點陸伍捌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陸零公克,餘重零點陸伍貳零公克,無法與外包裝袋完全析離)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聲請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並聲請宣告沒收之部分係屬誤載,應更正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1月1 日,在其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路4號9樓之21之住處,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為警於同年11月6 日20時許,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1袋(淨重0.6580公克,取樣0.0060公克,餘重0.6520 公克,無法與外包裝袋完全析離)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 月25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3500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97年2月12日起至99年2月11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按。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 袋經送請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11月15日航藥鑑字第0961962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99年度執聲字第547號聲請書(聲請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並聲請宣告沒收之部分係屬誤載,應更正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