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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彭慶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6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57 號、99年度執字第2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書贅載「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等字,應予更正),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 紙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彭慶文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6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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