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楊蕙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著有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3109號、98年度簡字第478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雖曾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3109號定應執行刑,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蕙芬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
│        │品罪        │品罪        │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98年9月8日晚│98年9月9日凌│98年10月13日│
│        │間8時許     │晨0時許     │晚間11時30分│
│        │            │            │許          │
├────┼──────┼──────┼──────┤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        │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2686號、98年│2686號、98年│3015號      │
│        │度偵字第    │度偵字第    │            │
│        │22087號     │22087號     │            │
├─┬──┼──────┼──────┼──────┤
│最│法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簡字第│
│審│    │3109號      │3109號      │4784號      │
│  ├──┼──────┼──────┼──────┤
│  │判決│98年12月3日 │98年12月3日 │98年12月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8年12月22日│98年12月22日│98年12月28日│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24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