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97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郭惠玲呂政燁柯姿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97號

自訴人
申○○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I○○、宇○○、戊○○、己○○、卯○○、C○○、酉○○○、未○○、N○○、地○○、F○○、M○○、黃○○、H○○、P○○、宙○○、天○○、E○○、辛○○、亥○○、辰○○、壬○○、巳○○、寅○、癸○○、庚○○、臺灣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丙○○○股份有限公司、乙○○○無線衛星電視台、甲○○○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環球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玄○○、K○○、丁○○、G○○、L○○、午○○、Q○○、戌○○、子○○、O○○、丑○○、A○○、D○○、J○○、不姓名檢察官等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三、查本件自訴人申○○所提之前開瀆職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日裁定命自訴人於7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於自訴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律師為代理人。從而,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