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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4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44號

聲請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自字第97號判決、99年度聲再字第1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聲請再審: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428條第1項前段、第4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夏興國聲請對本院99年度自字第97號刑事判決、99年度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再審,惟按本院99年度自字第97號判決自訴不受理,案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72號判決駁回上訴,係第二審判決確定,本院上開判決並非確定判決,而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3號案件與聲請人無關,有該案裁定在卷可參,聲請人非該案聲請再審權人,是聲請人就上開案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前開規定,顯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