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樺律師
- 被告
- 林爭輝
詹美年
陳光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第3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均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