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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周占春周玉琦游士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被告
許行政

具 保 人 郭淑均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淑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行政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萬元,由具保人郭淑均於民國97年8月22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保證金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據等附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且未在監在押,前經出境後亦無入境記錄,有卷內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入出境查詢結果等存卷可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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