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樺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甲○○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停止審理,原告對之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一併留待該案審結後再行處理,特予說明)。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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