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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孫正華張詩芸謝昀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告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
被告
蔡佩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張詩芸

法 官 謝昀璉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1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