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華城國際移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自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意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梁世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