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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9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96號

聲請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接管小組召.
相對人
吳金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零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66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68號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86號裁判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1萬6,273元、請求被告王又曾給付991萬1,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464元,其中請求相對人給付部分之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計算為1萬5,908元〔計算式:113,464×1,616,273÷(1,616,273+9,911,840)=15,908、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5,90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9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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