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 抗告人
-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榮兆
- 參加人
-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明
- 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陳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24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國小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就參加訴訟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始得為之,若僅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得為參加,有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可資參照。而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因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之私法上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受不利益者;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一造敗訴,致第三人在法律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
二、本件抗告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品公司)及參加人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你家公司)主張,保你家公司為新品公司之關係企業,負責瓦斯防爆器推廣業務,因信任前俞國華行政院長而投資,就本案有利害關係,聲請准許保你家公司參加訴訟云云。惟本件訴訟僅就抗告人是否已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及第11條之程序,以及相對人應否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而為裁判,所認定之事實及法律上效果並不及於第三人,本與保你家公司無涉;再就抗告人及保你家公司於100年6月30日提出聲請狀所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6月28日公法字第1001560727號函(本院卷第68、86頁)之內容觀之,其僅係相對人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就保你家公司請求該會國家賠償並公告道歉及刪除網站已撤銷之處分等所為之回覆說明,與本件訴訟所爭執及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另抗告人及參加人復提出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1823號判決(本院卷第69、87頁),惟此判決亦僅係保你家公司與第三人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紛爭,其內容論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之法律適用問題,以及前揭二公司是否因專利權糾紛而為競爭目的而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情事,是否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2條之問題,亦與本件訴訟有關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範疇,迴然不同。則不論本件裁判之結果如何,保你家公司在法律上亦未因此受有直接之不利益。從而,本件訴訟之勝敗對保你家公司並無影響,自無從認為保你家公司於本件訴訟之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參加訴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