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溫以仁
- 送達代收人
- 吳磺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劉寶琇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請求回復名譽及登報道歉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為1萬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