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8月9日辯論終結
- 原告
- 溫以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鴻律師
- 被告
-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 代表人
- 吳榮順(主任)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敏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郁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文化部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文規字第10320174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被告之代表人於訴訟進行中由方芷絮變更為吳榮順,茲由新任代表人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所謂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原則上係指
13日修正時,原後段「或更審前之原裁判者」等文字業已刪除,是本院對於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裁判發回更審之案件,已無參與更審前原裁判法官須於更審後迴避之限制。查本合議庭成員王俊雄法官雖參與原告起訴後本院第1次裁判之103年度訴字第1143號裁定之合議庭,然其非屬本件之前審裁判,又該裁定嗣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81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判,前經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4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二字第4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8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