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5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溫以仁
送達代收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劉寶琇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請求回復名譽及登報道歉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為1萬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5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