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小抗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小抗字第4號
- 抗告人
- 季煦
- 相對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4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核其抗告狀所載內容僅略謂:相對人提出之理由與事實不符,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裁定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依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