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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55號

原告
王恩普即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
被告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志偉為被告英美語言訓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755號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於起訴後之101年5月改選董監事,並改選王志偉為董事長且已辦理變更登記,業經其提出台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查明屬實,王志偉並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聲明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55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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