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 原告
- 李光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增補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增補契約不存在,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雖原告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100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已確定,此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