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 相對人
-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 代表人
- 王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100 號裁定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法官「林妙黛」,應更正為「曹瑞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