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確認增補契約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原告
李光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增補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增補契約不存在,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雖原告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100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已確定,此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增補契約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