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 上 訴 人
- 偉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868號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