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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偉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868號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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