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全聲字第3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全聲字第36號

聲請人
鄭同僚
聲請人
朱台翔
聲請人
虞戡平
聲請人
黃明川
聲請人
陳邦畛
聲請人
彭文正
上六人共同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上六人共同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相對人
行政院新聞局
法定代理人
楊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第53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對聲請人等六人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經本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准予禁止聲請人出席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會,行使或使他人代理行使董事之一切職務,或以董事身分行使任何職務後,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之規定,聲請限期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禁止聲請人出席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會,行使或使他人代理行使董事之一切職務,或以董事身分行使任何職務後,迄未起訴,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5月6日新廣二字第1000008812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全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