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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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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顧自雄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
被上訴人
梁世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73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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