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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4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42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中和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廖義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罡華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卓泰山(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住台南市○區○○里○ 鄰○○街25巷1 弄2 號)為罡華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此項規定並為有限公司所準用,公司法第24條、第81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罡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罡華公司)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因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卓泰福已於民國97年11月4 日死亡,該公司亦經臺北市商業處於99年9月10日以北市商二字第09936715800 號函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該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復無其他股東可選任為清算人,而卓泰福之繼承人即大陸籍配偶汪紅梅迄未聲明繼承,兄弟姊妹楊卓阿梅、卓阿錦、卓泰山、卓泰郎則皆聲明拋棄繼承,致罡華公司欠稅未能清理,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罡華公司之清算人,並提出卓泰福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罡華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戶籍謄本、結婚登記申請書、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二親等)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罡華公司經台北市商業處於99年9 月10日以北市商二字第09936715800 號函命令解散,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佐憑,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第24條規定,罡華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罡華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卓泰福已於97年11月4 日死亡,卓泰福之大陸籍配偶汪紅梅未聲明繼承且其他承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有繼承系統表,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8年3 月24日南院龍家儒97年度繼字第2585號函足稽。為處理罡華公司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本件聲請選派清算人於法尚無不合。爰審酌罡華公司原股東兼董事卓泰福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認卓泰山係49年5月17日生,為卓泰福之弟,國中畢業,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罡華公司未了結事務,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聲請人聲請選派卓泰山擔任罡華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4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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