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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見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崁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4353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 息 起 算 日 │├──┼─────────┼────────┤│001 │  300,000元│99年5 月25日│├──┼─────────┼────────┤│002 │  300,000元│99年6 月25日│├──┼─────────┼────────┤│003 │  300,000元│99年7 月26日│├──┼─────────┼────────┤│004 │  300,000元│99年8 月25日│├──┼─────────┼────────┤│005 │  300,000元│99年9 月27日│├──┼─────────┼────────┤│006 │  300,000元│99年10月25日│├──┼─────────┼────────┤│007 │  300,000元│99年11月25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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