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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6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64號

聲請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聲請人與內政部營建署、澄輝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95,842元由相對人負擔,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372 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主文第二項並已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並無必要,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聲請確定本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787 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訴訟費用額,則由本院另以100 年度司聲字第1977號受理在案,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6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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