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23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237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黃万簣
相對人
志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昌
相對人
鐘振洋

      張安錫

      許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新臺幣貳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整」。

原裁定理由二關於「新臺幣2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34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