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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9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94號

聲請人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雅如
相對人
DILIGENT .
法定代理人
LIU, MI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四八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至於保全程序之擔保,依同法第106條準用前開規定,所謂訴訟終結,應係指保全程序之終結,要與保全程序所保全請求之本案訴訟終結無涉。而保全程序始於保全裁定之取得,迄於保全程序之執行,是保全程序之終結,即應包括保全裁定之撤銷及其執行程序之撤回。惟若保全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執行者,則無再為撤銷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9號審查意見(二)及研討結論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43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167萬元整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48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是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復經聲請人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迄未行使等情,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及撤銷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以上皆為影本)及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函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所述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存字第487號、97年度裁全字第432號、97年度執全字第292號及100年度司全聲字第47號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屬無訛,按諸上開說明,應認訴訟業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9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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