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10號
- 原告
- 蔡采秀
- 被告
-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 法定代理人
- 許雪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18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通訊處所臺北市南港郵政1之6號信箱,有送達專用信封附卷可憑。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0年度救字第49號於100年2月14日裁定駁回其聲請、100年4月13日裁定駁回其抗告,而於100年5月1日確定。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