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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6號

原告
李建盛
被告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朝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參照)。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另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一公司),與莊朝根即世一公司法定代理人明知「輕輕鬆鬆查字典」為其著作,竟意圖營利,未經其授權即出版「標準國語辭典」,侵害其就「字與不同部首(自一部首~龍部首等155個部首)之組合體」之編輯著作權,並自民國99年11月10日在書店流通販售,顯然侵害其編輯著作權。又其著作之「小學生形音義辭典」(即輕輕鬆鬆查字典原名稱)於92年榮獲國家圖書館評定為臺灣出版TOP1、93年亦榮獲行政院新聞局評定為第22次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其並委託展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智公司)發行至臺南地區,足見被告確有合理機會接觸其著作為由,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10萬元等情,有卷附輕輕鬆鬆查字典版權頁、統一發票、標準國語辭典版權頁、原告「字與『一』部首(即不同部首)之組合體」之編輯著作,及被告「字與『一』部首(即不同部首)之組合體」之編輯著作等件可憑。足徵本件訴訟係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案件。且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參諸首開規定及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6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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