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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

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

上訴人
高春長 住臺北市○○區○○街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邱彥雯 住臺北市○○區

           ○○○路00號12樓

      高人達  住臺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

      高德發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高逸松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高泉發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3樓

      高淳章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

           樓

      高金水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清雲、高德三、高明來、高兆銘、高泉萬、高呈祥、高清松、高泉發、高鵬洲、高亮一、高宏基、高泉吉、高成賢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上訴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