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
- 上訴人
- 高春長 住臺北市○○區○○街0巷0號
- 送達代收人
- 邱彥雯 住臺北市○○區
○○○路00號12樓
高人達 住臺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
高德發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高逸松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高泉發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3樓
高淳章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
樓
高金水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清雲、高德三、高明來、高兆銘、高泉萬、高呈祥、高清松、高泉發、高鵬洲、高亮一、高宏基、高泉吉、高成賢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上訴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