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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上訴人
邱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